1、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年限。
申请级别需要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年以上。具体工作年限根据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确定,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为提交一级申请之日起6年。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申请机构营业执照中的设立日期与实际工作年限不符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相关证明。
2.获得二级的年限。
申请一级,需要取得二级3年以上。申请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三周年从初次获得二级(有效期起始日)起至提交一级申请之日止。
(2)目前等级为二级,在有效期内。
(3)多次获得二级的,证书有效期连续。上一个两阶段有效期截止日期与下一个两阶段有效期开始日期之间存在一个月以上不连续的,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多次获得二级证书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供以前的二级证书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股东证明。
申请机构提供的注册资本和股东证明材料,应当与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中反映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一致,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只有申请机构盖章的注册资本或股东证明不能作为审查的依据。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申请机构提交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包括三份材料:
(1)评估师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管理合伙人)和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的股东需提供劳动合同。
(2)申请机构委托给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的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注:发证日期应在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证明材料应明确反映鉴定人的人事档案是申请机构委托给人才服务中心的。
(三)申请机构为评估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注:发证日期应在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证明材料必须明确反映社保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名单。只提供缴纳社保的发票,没有参保人员名单,或者社保缴纳人不明,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