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就业成本,优化商业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调整部分职业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及职称对应办法。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系列工作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科技学位。
二、水平评价类专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系列工作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聘具有科技学位。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及职称对应办法。
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
(1)国务院清理规范相关专业资格(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认证、招标人、物业经理、管理顾问、矿业权评估师等),原专业资格可继续作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二)取得上述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认定其具有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3)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岗位条件和就业程序,有序开展就业工作。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审团做好职称和职业资格的相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110号)文件无效。
1.职称评定委员会取得职称的,各职称评定委员会成立单位,登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用人单位独立聘用职称的,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证书信息。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逐级审核后,每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通过以考代评取得职称的,收到合格通知后,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证书信息。经相关职称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委托国家部委或者其他省市审查,取得职称并由我市颁发证书的,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证书信息。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