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法律把评估职业分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职业,把评估业务划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一般评估业务。
本法第28条规定,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评估业务时,应指定至少两个相关专业类别的评估员担任评估员,并应至少有两位评估师签署评估报告。
但在一般评估业务中,并没有规定应由评估员承办和签署评估报告,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评估业务,估价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委托并签署评估报告。
然而,根据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不管是法定的评估业务还是一般的评估业务,均须由房地产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因为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评估师,且属“进入类职业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房地产估价人员实行鉴定制度。根据该规定,现行的房地产估价师仍属于准入类职业。自2014年起,国务院取消了相关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或者改为“职称评定类职业资格”,只有房地产估价师仍保留“职业资格等级”。
职业资格是一种获得职业准入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所以,正如没有驾照的人不能开车一样,只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登记的人才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论其是否属于法定评估业务,均不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即属违法。
为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理解资产评估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财产估价法是规范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法律。《房地产估价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序做好制度衔接,提高行业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水平。
二是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从2016年12月1日起,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审批。根据资产评估法第15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