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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地产评估方法影响的讨论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1-05-29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流转税中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由于两个税种的计税方式不同,从而导致营改增后销售收入的确认也发生了变化。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并未在销售发票中单独体现,因此销售收入即为全部的含税销售款。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税款在销售发票中单独体现,因此销售收入为不含税的销售款,即:

    全部价款=销售款(不含税)+税款,其中:税款=[全部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可以推导出:

    销售收入=销售款(不含税)=全部价款/(1+税率)举例,如房地产销售总金额为100万元,营业税下确认收入100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下,确认的收入为100万元/(1+11%)=90.09万元。

    营改增后,税种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原来房地产业的营业税5%和建筑业的营业税3%统一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增值税的税负能否减少,关键就看进项能够抵扣的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或租金价格。因此,在评估计算上述税种的过程中,都应考虑收入确认的变化。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方式是对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和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比较后确定增值率,然后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营改增后,无论是收入的确认还是扣除项目的确定,都会对土地增值税的核算产生影响。

    另外,营改增后,原来附加在营业税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旧附加,计税基数为增值税。

    综上,营改增后对房地产评估相关税种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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