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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汇总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1-03-27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厅:为贯彻国务院“配送服务”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和江苏、广东省(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登记发证机关的规定在试点地区临时调整实施。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展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岗位要求。

    (一)统一注册平台。试点地区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申请、受理、核准并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不得分散到不同层次,不得与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分开搭建注册平台。

    (二)统一报名条件。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求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交规定的注册要求以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3)统一注册证书。试点地区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由我部监制。

    (4)加强事后监管。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按照“双随机性、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的监管,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有机结合,通过信息平台将监管中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实时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推广试点的经验。试点地区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行先试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人员和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下放试点工作能够衔接好、管理好。试点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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