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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详细介绍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1-03-12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评估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平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整体要求从重组。

    (一)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于或挂靠于政府部门的,应当在人事、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

    (2)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后,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改制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并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这些职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协会)行使。

    (三)根据当地情况,确实需要保留商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为社会承接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税评估等政府职能、公益性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职能性、公益性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资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4)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要兼顾国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要保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后具备必要的财产条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制的具体要求。

    (a)人员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职人员,不再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移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独立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原主客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人,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自行担任经营者、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委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留任。

    (二)金融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划分,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产权分割的,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处置财产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智力劳动形成的资产积累特点,妥善处理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有必要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打破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法执业活动,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4)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照规定改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后的名称应反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和单位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更名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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