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制定的政策要求有关“协议出让低价标准”相比之下,该标准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统一性和刚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各省制定的协议出让的低价标准有很多种,有的是土地成本之和,有的是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有的只是土地出让金。
“各自相对独立,国家差异明显”标准体系显然不利于有效规范土地市场,也不利于宏观区域平衡和政策指导。因此,规范内容和统一标准是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的统一不是价格水平的全国统一,而是计算思想和方法、内涵、适用条件的统一,明确了配套的实施政策。
与以前的一样“协议出让的低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与政策要求相比,大大提高了执行的刚性。那些习惯于在那里的人。“修正”用脑子,钻空子恐怕很少有用。
多重影响,积极与消极并存,
根据标准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其影响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类:标准实施的直接影响也是政策的基本目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规范土地市场。标准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工业用地的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抑制了宏观调控的效果。根据全国31个省(市、区)的实际案例计算结果,目前全国工业用地低平均实际成本约为120元/平方米,其中东、中、西成本价分别为160元/平方米、83元/平方米、105元/平方米。全国工业用地平均成交价为91元/平方米,其中东、中、西部成交价分别为129元/平方米、72元/平方米、63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远低于实际成本,而且,这种现象已经持续多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标准反映了成本控制原则,即工业用地出让的低价格不低于其基本成本,并适当考虑了征地补偿成本上升的影响。显然,与目前大多数地区出售土地的现实相比,《标准》的出台将显著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成为执法监督打击低价出让土地的重要标准。
二是启动工业地价杠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2006年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土地等级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反映了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考虑了区域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布局的宏观战略。根据对全国2864个县市低价标准水平的统计分析,全国低价标准平均值为179元/平方米,其中东、中、西部地区平均值为269元/平方米,143元/平方米,105元/平方米,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明显,各地区重点城市低标准均值明显高于该地区。
因此,标准总体呈现“东部高于西部,沿海高于内陆”变化趋势反映了不同地区工业用地价格的合理差异,有利于鼓励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梯度转移,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