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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是指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的客观进行估价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2-04-15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现场调查是房地产估价的一项基本工作。现场调查的质量和现场调查获取的信息量,直接影响到估价方法的选择,从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客观性。公平科学的确定会影响估价师承担的风险。

  目前,我们的行业已经被鄙视了。甚至忽视了现场调查工作的现象,本文对房地产估价的现场调查工作进行了肤浅的分析,希望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同行关注房地产估价的现场调查。对调查方法和效率的关注和研究,使现场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

  1.现场调查的必要性。

  房地产估价是指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进行估价和判断的活动,直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房地产估价不仅应该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合理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很容易引起争议,增加估价师的风险。无论是国家民法。刑法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虚假房地产估价价格进行调查。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由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与我们的估价实践密切相关的管理规定,可以解释现场房地产估价现场调查的必要性。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1号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的行为第(4)款不得有签署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第(4)款规定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第52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32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估对象的现状与相关所有权证明材料中记录的内容逐一进行比较全面。仔细了解评估对象,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拍摄能反映评估对象外观的照片。内部条件和周围环境。景观照片。内部和外部条件照片应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因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部和外部条件照片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现场调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为评估档案。

  为了减少人才的重复评价,降低社会就业成本。优化商业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第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并通知如下:

  1.准入职业资格与职称相对应的方法。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系列工作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科技学位。

  二、水平评价类专业资格与职称相对应的方法。

  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系列工作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聘具有科技学位。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及职称对应办法。

  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

  (1)在国务院清理规范相关专业资格前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认证师、招标人、物业经理、管理顾问、矿业权评估师等),原专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二)取得上述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认定其具有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3)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岗位条件和就业程序,有序开展就业工作。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审团,做好职称和职业资格的相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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