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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业务分为法律评估业务和一般评估业务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2-02-18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将评估专业人员分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业务分为法律评估业务和一般评估业务。

    法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律评估业务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担该业务的评估师签字。

    对于一般评估业务,没有规定评估师应承担并签署评估报告,即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承担并签署评估报告。

    但根据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房地产评估业务,无论是法定评估业务还是一般评估业务,都必须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承担,并签署评估报告。这是因为房地产评估师是房地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是准入专业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评估师仍然是准入专业资格。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取消了相关评估师的专业资格,或者将其改为水平评估专业资格,只有房地产评估师仍保留为准入专业资格。

    准入职业资格是一种职业准入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就像没有驾照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一样,只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论评估业务是否属于法定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都是违法的。

    为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认识落实资产评估法的意义。

    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评估行业的重要法律。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应充分了解资产评估法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施资产评估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序做好制度联系,全面提高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水平。

    二是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格审批。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颁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书(证书风格分别发放);符合《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书中标明。

    三是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与备案制度的衔接。

    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书,标明相应等级,并收回原资质证书。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不得颁发资质证书、备案证书。

    对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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