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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

来源:估价师捷聘网 时间:2021-12-24 作者:估价师捷聘网 浏览量:

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经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初步核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备案,核发备案证明。

 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原有资质证书收回。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

 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2.申请备案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3.评估师应注册或登记在申请备案机构,否则不计入评估师人数。对于同一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评估资格的,只能按一个评估资格计算。

 4.备案申报材料暂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持下列资料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级资质。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3)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各类房地产估价报告都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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